刘某与张某同在某公司工作,两人合谋后,由张某多次利用晚上值班之机,采用投锁手段进入营业厅,窃得各类商品存放于刘某处。另,两人合谋后,由刘某利用其熟悉公司仓储中心工作流程的便利,骗得货架等物品,由张某租车运至刘某处。公诉机关以刘某、张某犯盗窃罪、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案情分析:经仔细阅卷,发现张某最后一次盗窃后在回家的路上,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,随后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,满足自首的条件。
在职务侵占中,先由刘某取得仓储中心工作人员的信任,骗得货架等物品后,再由张某租用车辆运送。张某在整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,属于从犯。而且,张某是初犯,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公司,未造成经济损失。
审理结果:以上辩护意见在庭审中虽不被公诉机关认可,但最终被法院采纳,张某被依法减轻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