陆甲、陆乙、陆丙到某公司为亲戚刘某讨要工伤医疗费用未果,便将轮椅上的刘某留在公司后离去。
某派出所在接警处置过程中,通知三人到公司协商此事被拒。后某派出所民警应公司要求,用警车将刘某送往家中。在刘某家门前,陆甲、陆乙、陆丙等人与民警发生争执,陆甲用拳击打民警,致其轻微伤,陆乙也击打了民警,陆丙撕扯民警衣服,致执法记录仪损坏。
案情分析:陆甲犯罪情节最重,被列为第一被告,而且有两个加重情节(致一人轻微伤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),量刑最重几无悬念。
虽然我不认为某派出所协助公司送刘某回家的行为是执行公务,但因为对该行为的性质最终由法院认定,所以如果只作无罪辩护,被告人陆某无疑将承担一定的风险。
为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,我决定采取以下辩护策略:无罪辩护的同时,作保底的罪轻辩护、详尽罗列被告人的从轻情节,并指出某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时存在严重过错。庭前会见时,也对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向被告人作了充分交代。
审判结果: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,同时认为某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有过错,因此也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第一被告最终量刑最轻,并且其刑期低于检察院建议量刑的40%。